以前參加一個遊山玩水的團體,聽會裡的長輩說,成立之初他們想要去內政部登記立案叫「台灣xxx協會」結果內政部不淮,因為那時所謂「全國性的人民團體」只能冠上「中華民國」、「中華」、或「中國」的名稱,以「台灣」為名是被禁止的。直到後來阿扁當台北市長,在台北市登記社團才終於可以用「台灣」申請,他們很高興趕快去登記,所以此團體的正式全名是「台北市台灣xxx協會」。

也許你會認為,這有什麼大不了,不能叫台灣,那就叫中華民國啊。但是,如果強弱勢位置互換,請問你能接受「禁止叫中華民國,只淮叫台灣嗎?」重點在於,「團體自己想取什麼名字就可以取什麼名字」應該是人民結社的自由,不應受政府限制。

會熊熊想起這件事,是因為看新聞看到好幾個民間社團清一色叫做「中華民國xxx協會」,於是搜尋了一下,想知道「只准叫中華民國,不能叫台灣」的規定到底是何時被廢止呢?

答案是1999年,民國八十八年,大法官會議宣告此規定違憲。

過去內政部以行政命令規定全國性社團應冠以「中華民國」、「中華」或「中國」名稱,禁止使用「台灣」的名稱,長期以來成為台權會抗爭的目標之一.解嚴後, 「中國比較法學會」經會員更名為台灣法學會,但為內政部駁回,故而聲請釋憲.1999年4月1日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四七九號解釋,認為人民團體名稱選定的命名權,受憲法第十四條的結社自由所保障,因此內政部訂定的社會團體許可設立作業規定,限制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的規定,因違憲而自即日起失 效。依此項解釋令,全國性社團可以「台灣」命名。然而,雖然在社團名稱上放寬規定,『人團法』中尚有許多條文限制人民的結社自由,例如第八條限制人民團體 組織之申請許可規定「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,並應有三十人以上」,第五十八條則賦予主管機關對人民團體之處分權利,還有『工會法』對成立全國性工會。照理 說,在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前題下,政府應該將干預程度減至最低,但是『人團法』與公務人員組工會等,都賦予政府主管機關干預的空間,得藉行政程序限制人民 結社的自由。因此,在某程度上台灣的結社權尚未完全被保障.

資料來源:  http://www.taiwannation.org.tw/republic/rep21-30/no30_17.htm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但此連結已失效,只剩google庫存頁)
另一資料來源:
- 堅持基督與人權的道路──專訪李勝雄律師


這件事告訴我們,台灣意識並不是一直可以自由發展的,離我們一點也不遙遠的日子裡,距今不過九年前,以政治力打壓人民認同台灣的事情還確確實實地存在著。是有人替我們努力才讓我們現在享受到這項自由。

再更早一點,鄭南榕因為在雜誌上刊登許世楷所撰寫的《臺灣共和國憲法草案》,收到「涉嫌叛亂」的傳票,為了捍衛言論自由自囚於雜誌社,在政府採取拘捕行動的當天,自焚。那天是1989年4月7日,民國 78 年,距今十九年的那時候,我們的政府還在抓與之意見不同的人。是有人替我們努力才讓我們現在享受到這項自由。

更更早一點,民進黨成立的初期,那時候的中國時報、聯合報兩大報新聞上,明目彰膽地通篇用「民X黨」或「X進黨」稱呼之。民進黨成立於1986年,民國 75年,距今二十二年,當初這樣寫作的記者現在不知道是不是已晉身為編輯了,但是那時候,應該要為民喉舌的報紙還不願承認我們有組織政黨的自由。不要忘了,是有別人替我們努力才讓我們現在享受到這項自由。

今天,在以學生為主要使用者的 bbs 裡,稍微嚴謹一點的討論版版規常明文禁止(惡意)更改別人名字的行徑。這是個讓人高興的進步,從二十年前爭取自由的少數人到二十年後懂得尊重自由的多數人,這中間,許多人付出心血甚至生命,整個台灣社會也在無數的實際經驗後,漸漸學習不再服從於威權,而逐步建構出個體自由以及互動尊重的基礎。這個打破威權、落實自由的置換過程雖然緩慢、有時也顯得混亂,但是我們的確比二十年前擁有的更多、更寬廣。

我們也透過這個過程理解到,自由絕不是一擁有就完備的,也沒有一個完美的境地,而是在生活裡實踐已有的自由,和他人互動修正合宜的彊域,去開創新的空間,去承擔伴隨的責任。自由,從不輕易的來,我也相信,它不會輕易的走,因為擁有自由的我們,也同時擁有「一步一步挑戰不合理的威權,一步一步改善社會」的能力,可以努力替其他人爭取更多的自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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